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24〕b04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细详见附件:
附件:远程服务平台抵押权注销登记公告作废明细.xlsx
公告单位:青岛自贸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