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土地划拨成本大幅提高的客观情况,结合其他区域划拨价款标准政策、区域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全区范围划拨项目(除区级道路、绿地项目)用地,划拨价款统一按照3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二)全区范围区级道路、绿地项目,划拨价款统一按照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三)中央、省、市投资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如果项目已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镇街出具拨付到位证明的,不再核定和收取相关划拨价款。
(四)项目占用收回土地或村庄的,根据收回和拆迁成本核算划拨价款。
(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该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政策解释部门
青岛自贸片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
电话:0532-8676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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