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九游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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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自贸片区 发布时间:2023-12-12    

一、出台背景

鼓励和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引导放大作用,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助力经济发展,片区管委决定设立青岛自贸片区政府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设立及投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引导基金围绕青岛自贸片区现代海洋、国际贸易、航运物流、现代金融、先进制造五大支柱产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国家新兴战略发展产业和领域。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母子基金统称为参股基金。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建立青岛自贸片区政府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片区管委负责。

2.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分管副主任、财政金融部、产业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航运物流部、投资促进中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成,研究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或工作专班时,相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专班应作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特邀成员单位,决策审议有关事项。

3.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参股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决策引导基金投资领域;

四)决策引导基金设立参股基金方案。

4.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部,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5.青岛青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并对片区管委负责。

(三)投资运作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参股基金应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内。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注册地不受地域限制。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单支参股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5%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针对于单个项目成立的参股基金除外。参股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60%。引导基金增资参股的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自贸片区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四)管理费用和激励

1.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当年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投资额的2%加上年度末投资余额的1%。投资余额是指引导基金累计对外投资额扣除参股基金分配的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

2.为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的吸引力和放大效应、鼓励各参股基金加大对自贸区产业的投资比例、支持各类资本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能,将给予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具体奖励内容和条件参照青岛市印发的《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部进行解释,自2023年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1

四、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8676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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