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要求,培育和集聚贸易总部企业,提升青岛自贸片区在全球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市场链接、对外辐射等方面的功能,增强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力,片区研究制定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推动贸易总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贸易总部若干政策措施》)。
二、适用范围
《青岛自贸片区贸易总部若干政策措施》所指的贸易总部企业指符合青岛自贸片区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经青岛自贸片区投资促进一部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和复核过的专业型总部和综合性总部。
三、主要内容
《青岛自贸片区贸易总部若干政策措施》共包含四条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类政策3条,便利化措施1条。
财政资金支持类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区贸易总部企业的,政策实施期内累计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对实现提能升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提能升级奖;对总部企业的商务人员出入境给予一定的商旅卡办卡费用(外交部制卡费)支持。
便利化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供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
四、兑现方式
青岛自贸片区投资促进一部负责组织实施贸易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复核和动态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复核后根据《青岛自贸片区内外贸一体化若干政策》予以奖励,企业通过即申即享方式申请兑现。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投资促进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事项
1.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青岛自贸片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青岛自贸片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国家、省、市出台的不需要青岛自贸片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不在“就高不重复”原则的范围内,企业可同时申请、叠加享受。
2.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投资促进一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策咨询电话:0532-8676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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