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政策》解读-九游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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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自贸片区 发布时间:2025-02-12    

一、出台背景

为稳定和提高青岛自贸片区内、外贸企业发展水平,通过产业整体谋划和政策系统集成,聚焦重点精准施策,实现内外贸融合发展,结合片区实际,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内外贸一体化若干政策》)。

二、适用范围

《青岛自贸片区内外贸一体化若干政策》适用于对青岛自贸片区区域经济做出贡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缴纳社保,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体。

三、主要内容

《青岛自贸片区内外贸一体化若干政策》分3个部分,共十条政策内容。

第一部分是提升贸易企业融资、物流、港口服务便利化水平,打造最适宜贸易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包含6条政策,主要围绕降低贸易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通过支持港航、仓储型企业服务贸易产业发展,此部分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二部分是立足新阶段发展要求,支持商贸业提能升级,包含3条政策,主要促进商贸业龙头企业交易规模做大做强,实施中小企业倍增计划,同时对年度内、外贸排名前5的企业给予特殊贡献企业激励,此部分单个企业最高给予3000万元的奖励。

第三部分是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贸易 金融”融合发展,含1条政策,通过支持数字化平台企业,赋能外贸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外贸结构优化,单个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四、兑现方式

1.《青岛自贸片区内外贸一体化若干政策》通过即申即享方式兑现。

2.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若于任一单一年度内达到有关条款的规定标准,即可在当年度内多次提出扶持申请。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投资促进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事项

1.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及青岛自贸片区其他扶持办法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青岛自贸片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国家、省、市出台的不需要青岛自贸片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不在“就高不重复”原则的范围内,企业可同时申请、叠加享受。

2.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投资促进一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策咨询电话:0532-8676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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