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大健康产业快速发展,药食同源商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领域的应用需求持续增长。但传统进口流程中存在的药品与食品双重监管壁垒、通关效率制约、企业资质门槛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
青岛自贸片区聚焦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难点堵点,依托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持续推进药食同源改革试点工作,在修订完善《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融合企业需求与先进地区经验,制定出台《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制度创新赋能企业降本增效,助推药食同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联动监管、组织保障。
(一)目标要求。明确了意见的目的依据和运行原则。
(二)主要措施。分别明确了试点品种、试点企业条件、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试点企业认定流程、《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申请及发放的具体要求。
(三)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分别明确了试点企业在“进货商品质量”“进口商品用途”“闭环追溯体系”“下游管控机制”等方面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事中事后联动监管。分别明确了各单位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流通、生产等环节的主要职责,并对“推动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强化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五)组织保障。主要明确了“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政企沟通”等政策组织保障内容。
三、主要修订情况
1.新增试点品种动态调整机制
在《试行意见》试点品种描述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品种的动态调整机制,分为两类:
(1)部分品种虽未列入重合目录范围,但市场需求量较大,风险相对较低,且国内其他口岸允许进口的。
(2)部分品种虽符合重合目录要求,但特定时期下,因受国际环境、区域生态污染等因素影响,食用风险增大的。
针对上述两类品种,要充分研判需求和风险情况,在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意见后确定予以增加或者删除。
2.放宽企业准入条件
(1)贸易类企业:
①贸易额要求:取消“药食同源商品年进口贸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限制条件,将政策覆盖至更多企业。
②下游关联企业:将下游仅可关联生产加工企业拓展至可关联多家生产及经营企业,在关联企业类型和数量上都进行了拓展,并取消其“年产值500万以上的要求”。
(2)生产加工类企业:
①年产值要求:取消生产加工类企业“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要求,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参与试点。
②实际生产场所:将生产加工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从“黄岛区内”拓展到“青岛市内”,拓展生产加工类企业的地域范围,吸引更多生产加工企业参与试点。
3.优化审核流程
将《试行意见》“一次一审”模式优化为:由拟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集中申报——片区组织各相关单位联合评审——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及进口品种。取得试点资格的企业,进口通过评审的试点品种时,由审批管理部直接受理、审核、发放《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途证明》。通过压缩申报材料、优化审批环节,有效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1日。
五、政策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
政策咨询电话:0532-8695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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