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优化青岛自贸片区营商环境,规范既有建筑功能转换,促进城市更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片区实际情况,规划建设一部(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规划建设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4.《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青岛自贸片区既有建筑调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审查、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既有建筑调整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审查、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的,适用本办法。既有建筑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但建筑内部进行重新装饰装修或调整空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
2.正面清单。对于住宅底层网点、商业建筑和商务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办公除外)建筑内部业态调整和功能互换等情形,符合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办理规划审查,房屋产权方或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
3.负面清单。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公寓等情形,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环境和安全,不予受理。
4.适用年限。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用途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用途的许可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消防等手续,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5.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后,未办理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变更的,在城市更新、建设等需要进行征收征迁时,仍按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途、面积给予补偿。
五、政策解读部门:规划建设一部
六、政策咨询电话:86769217
|